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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全款定安县买房,婚后增值部分在离婚时怎么分配? 定安县房产网,定安买房现场实地调查、走访、分析,找可靠的专业人士请教,或者找老业主了解真实现状。
一方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定安房子的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但是,由于双方关系特殊,在离婚时还应该考虑到另一方对财产增值的贡献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婚后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养老、保险的费用、破产安置费用、知识产权收益等。
一方个人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也就是说,一方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定安房子的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注: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婚后增值部分在离婚时该怎么分配?
案例:
2007年王女士用50万元全款购买了一套住房,2008年与李某结婚。2012年5月,由于感情不和王女士向法院申请离婚,此时定安房子已经升值到100万元,李某向法院申请对增值的50万元进行分割。那么,房屋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时怎么分配?
根据《婚姻法》可知,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增值了,增值部分也是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婚前一方全款购买的定安县房产,其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其实是不用分割的。
但婚姻案件中由于双方关系特殊,在判断财产增值归属问题时需要考虑当事人之间基于身份关系对于财产增值的贡献的问题。夫妻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期间,对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可能有维护、保管、投资等行为,如果这些行为足以导致财产本身的增值,即该行为对财产的增值做出了贡献,那么在处理增值财产归属问题时,就应当考虑对行为人结合贡献比例进行补偿。如果财产的增值与行为人的婚后行为没有必然联系,即当事人的行为并不足以导致财产价值的增加,那么,财产的增值部分就应当归财产所有人所有。
综上,王女士房屋价值的增加不是基于与李某结婚的事实,也不是由于李某婚后对房屋的投资、经营等行为,而是由市场的自然变化导致。所以,李某没有权利分得房屋的婚后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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